广州律师网 广州律师网
广州律师网 | 业界动态 | 法律法规 | 法律常识 | 经济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济纠纷 | 合同纠纷 | 侵权纠纷 | 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您现在的位置:广州律师网 -> 法律对教师的待遇有何规定 -> 文章正文
法律对教师的待遇有何规定
    《教师法》对教师的福利待遇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大 中 小】【推荐朋友】【打印该页
     相关文章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协议条
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
土木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书
土木建筑工程投标书①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委建契约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网刊宣传 | 网站建设 | 订购广告 | 会员服务 | 关键字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08 广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