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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独立于城镇建设规模控制区外的电站、垃圾填埋场、殡仪馆等项目需要单独选址建设的;
  3、因城市(镇)、村庄功能定位转变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进行调整的;
  4、经省核准的中心镇建设规模,与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不一致的;
  5、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规划实施和土地管理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条  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耕地保有量任务指标不减少;
  2、基本农田保护区任务指标不减少;
  3、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且建设用地二级地类规模不可互换使用;
  4、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十分慎重,不得频繁进行。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单个镇(乡)范围内进行规划调整修改的,属镇级规划调整修改,由镇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上报,县、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出具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镇(乡)的,属县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县(区、市)的,属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市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的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但在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用地时,都须提交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的完整材料,省人民政府将对项目用地和规划调整修改一并作出批复。
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调整修改规划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报批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地预审和报批用地。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包括以下材料:
  ⑴对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地类列表说明所占地类的图幅号、图斑号、面积(调入与调出分别列表);
  ⑵规划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调整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标出规划调出与调入图斑情况;
  ⑶规划修改后重新确定的规划方案(附表);
  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价报告,属于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⑸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以上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经批准后,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11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未备案的将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申请。对超过3个月未完成备案的,要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八条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经批准后,应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字〔2001〕172号)要求,于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30天内在镇(乡)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涉及规划调整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字[2002]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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